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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青岛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青岛大学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经费是指用于重点学科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的专项经费,其来源主要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学校匹配或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须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遵守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设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
第六条      学校划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在以下范围内支出和使用:
(一)    购置对学科发展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理工医类学科一般不少于总经费的70%,人文社科类学科一般不少于50%)。
(二)    本学科人才引进与培养、访问学者来校工作的有关费用。
(三)    资助科研课题与科研奖励的申报、高层次论文(专著)的发表。
(四)    举办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一流学者做学术报告。
此类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招待费以及日常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不得购置未列入经费使用计划的仪器设备和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中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费部分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学校划拨的可支配专项经费由学科负责人组织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研究论证开支方案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每年度末,学科负责人应向学科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经学院和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核实后,作为下一年度拨付学科建设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学术交流和其他学科建设有关的专项经费,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经费性质确定支出范围。此类经费的支出由学科提出申请,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导致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以前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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